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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农工四川画院是农工民主党的文化活动组织,直属中国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员会领导。画院执行中共文艺方针,为社会主义服务,为人民服务,贯彻百家争鸣、百花齐放的方针。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以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,积极倡导文化艺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、积极推动海峡两岸的文化艺术交流为祖国的统一服务,活跃党内文化生活,培养艺术人才为宗旨。
第二条 凡农工民主党书画家和有一定创作能力的书画爱好者,均可申请参加;凡与我党有密切联系的党外书画家,经我党党员二人推荐也可成为画院成员。吸收新成员的审批权在院务委员会。
第三条 画院成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遵守道德规范,提倡精神文明,遵守本院章程,积极参加本院活动,如创作研究、展览、教学、学术讨论,艺术交流和为社会民众服务活动等。
本院成员每年应按期向书画院交一件作品以支持书画院的发展,凡连续两年不交者,视为自动退院。
第四条 本院成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有批评建议权,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,有退院的自由。
第五条 对书画院事业有特殊贡献者,予以表扬鼓励。成员不得利用书画院名义谋取私利,破坏和损害本院名誉和利益。
第六条 画院设顾问、名誉院长、正副院长,并协商选举产生院务委员会委员共同组成院务委员会。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。
院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研究决定一些重大决策问题。画院每年召开全体成员年会一次(外地可派代表参加),以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,提出下年计划。
院务委员会内设国画研究室、油画研究室、书法篆刻研究室、办公室。
第七条 画院院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品德,为人正派,坚持原则,不谋私利,团结同志,积极工作,奉献精神。
第八条 画院为非盈利组织,活动经费由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员会提供担保,经费来源:1、成员捐画;2、社会服务收益;3、社会赞助。画院的经费收支受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员会监督。
第九条 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请省委审核后实施。其解释权归院务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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